(一) 一般家电外观坏时,由本公司派专员修復,严重损坏不堪使用时,则依厂牌、年份理赔。
(二) 傢俱损坏部分,则与消费者当场议谈,以双方满意為基本原则。
(三) 镜面、玻璃等易碎物品若破损,由本公司派专员进行维修或以现金理赔。(古董、珠宝、艺术品,未办理產物保险则不在此例)
(四) 电脑硬体部分,在搬运过程毁损时,将依厂牌年份折旧赔偿,电脑软体资料应在搬运前先做好备分,软体资料损坏部分本公司将不理赔。
(五) 高级贵重财物,双方应於估价洽谈中协议,由消费者自行妥善保管,且於搬运完毕后,当场清点签收,事后则不予再理赔。
(六) 任何物品损坏,其赔偿金额以双方同意為原则,单件物品最高则以一万元為上限。
(七) 对於因搬运过程所致消费者物品之毁损、灭失或致生其他损害者,应负赔偿责任。但因不可抗力,或因搬运物之性质,消费者或其受僱人之过失所造成者,不在此限。
(八) 前项情形,消费者应於搬运完成后三日内告知本公司;如搬运物品有毁损灭失不易发现者,应於搬运完成后十日内,将其情事告知本公司。
(九) 消费者提交本公司运送物品,若有现金、有价证券、珠宝、贵重金属、美术品、古董或其他贵重物品时,除消费者於託运时报明其性质及价值者外,本公司对於其毁损或灭失,不负责任。但本公司有故意或过失者,不在此限。消费者委託搬运之物品应无违禁品及危险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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